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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12-09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并防范化解重大涉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严防重大事(案)件发生,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文件精神,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11月15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并防范化解重大涉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为全区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各市、县(区)民政部门。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需要紧急报告的重大事项和常规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需要紧急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涉及养老诈骗、欺老虐老等投诉、举报或纠纷等问题;

(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各类自然灾害事件;

(三)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或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养老机构内人员非正常死亡,涉及他杀、自杀、伤人等事(案)件;

(五)消防安全事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事故以及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六)其它涉老安全问题以及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或问题。

第五条 常规报告的重大事项为:

(一)养老机构经营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收费情况(含已收取老年人各类预付资金情况)、收支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和场地租赁等情况;

(二)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情况。

第六条 养老机构发生需要紧急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立即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需要紧急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后,按照以下程序报告:

(一)初次报告。第一时间核实情况,立即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进行简要情况报告,同时派出专人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2小时内书面报告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先期处置情况、舆情风险研判情况、初步对策建议等;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善后处理措施及意见、舆情研判处置、事件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对策建议等。

(二)阶段报告。本着及时续报原则,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书面报告最新情况、应急处置阶段性进展、事件发展趋势、即将开展工作等情况。事件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须每日报告情况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三)总结报告。重大事项处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书面上报总结报告。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常规报告的重大事项向地市级民政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书面报送。每年12月底前,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必须对所辖养老机构至少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民政厅书面报告调查结果。

第九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重大事项报告,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

第十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及各养老机构应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以及不执行报告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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