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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11-09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各市、县(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消防救援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7号)和《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等相关要求,扎实做好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关于推进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9月30日


关于推进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7号)和《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等相关要求,扎实做好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养老机构安全规范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最大限度杜绝火灾、疫情感染、安全事故、负面舆情等。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照《清单》(见附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梳理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确定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要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检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依托“金民工程”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时将检查对象名录库抄送相关部门,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各专业领域的抽查,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求,依据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和执法文书样式,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并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同时,要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落实工作细则,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四)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其中,自治区级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地级市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县级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根据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六)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2年10月15日前)。五市民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于2022年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

(二)试点推进(2022年12月31日前)。五市民政局至少选择一个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2022年年底前试点单位要在辖区内实施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三)全面推开(2023年12月31日前)。自治区及各地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形成推进工作的体制机制,全面推开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2023年底前,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完成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的工作目标,形成协调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四)巩固提高(2025年12月31日前)。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常态化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全流程整合,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增强责任意识和协同观念,健全协调机制,以开展跨部门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更好保障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相关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汇集监管数据,做好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等相关数据的互相推送,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相关部门要建立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和风险研判。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要求,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强化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民政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各地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必要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附件:1.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2.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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