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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