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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4-02-07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69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8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1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57元。

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

机构内集中养育儿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达到1200元。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4年民生实事,也是助力我区乡村振兴、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把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按月足额发放各项救助资金。提标后,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强各项民政救助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及时将此次提标实事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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