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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夏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6-25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宁民规发〔2023〕14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现将《宁夏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工作部署,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12号)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遵循属地办理、分级负责、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宁夏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第八类救助对象。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信息推送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费用结算、信息推送等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核查、信息公示、审核认定、资料归类建档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的委托代理(申请递交)、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的年度内有效,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是指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期间,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保障范围的,且收入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七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持续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年度个人医疗自付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且在扣除年度个人自付费用之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内容;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保障范围的。

第九条 个人医疗自付费用,是指年度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各类补充保险、医保三项目录外费用后,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总和。

第十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界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条件按照《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家庭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不超过48个月对应的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市场价值不超过10万元的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居住用途住房(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的,或居住用途住房1套以上的,且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及其他高档消费行为的;

(六)家庭财产应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一)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

(二)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申请人家庭财产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程序,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公示等环节进行,可结合实际情况简化工作流程,缩减工作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示无关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我的宁夏”APP或者互联网提出申请。患者本人有申请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书、承诺书、出院发票或结算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提出身份认定申请,不得超过医疗费用发生次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八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或者信箱,畅通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认定的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交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即医疗费用发生的1月1日到本年度的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医保三项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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