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定义 | 本目录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自治区民政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能反复适用的公文。 | |
序号 | 事项内容 | |
1 | 社会救助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救助资金发放程序、标准等。 | |
2 | 社会组织监管服务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社会组织登记、年检、信用管理及社会组织参与服务项目、发挥慈善组织作用、规范社工志愿活动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 |
3 | 社会福利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促进发展措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4 | 社会事务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
5 | 社区治理、村民议事协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
6 |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 |
二、重大行政决策 | ||
定义 | 本目录所指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自治区民政厅依据法定职权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决定做出的对民政领域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
序号 | 事项内容 | |
1 |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民政部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政策和措施。 | |
2 |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
3 | 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中长期规划。 | |
4 | 决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 | |
5 |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 |
6 |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 |
7 | 其他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 | |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
定义 | 本目录所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自治区民政厅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提交法制审核情形 |
1 | 重大行政处罚 | 1. 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的; 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的; 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2 | 重大行政许可 | 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3 | 重大行政强制 | 1.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
3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
四、合同 | ||
定义 | 本目录所指合同,是指以自治区民政厅的名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行政协议、民事合同、框架性合作协议等。 | |
序号 | 事项内容 | |
1 | 为了行使行政管理,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 | |
2 | 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 | |
3 | 框架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 | |
4 | 其他需要审查的合同。 | |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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