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经民政厅党组第26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两项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建设公墓审批职权中的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慈善表彰列入行政奖励。现将调整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下放)
2.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列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1:
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下放)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层级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公墓审批 | 0108001000 | 民政 主管 部门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序号145,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第145项,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 自治区 | 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 |
设区 的市 | 经营性公墓审批 | |||||||
县级 | 1.经营性公墓审核。 2.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附件2:
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列入)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 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慈善 表彰 | 0808004000 | 民政 主管 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自治区 | 全区内表彰 | |
设区的市 | 本行政区域内表彰 | |||||||
县级 | 本行政区域内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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