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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
日期:2022-12-19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经民政厅党组第26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两项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建设公墓审批职权中的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慈善表彰列入行政奖励。现将调整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下放)

      2.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列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1:

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下放)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公墓审批

0108001000

民政

主管

部门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序号145,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第145项,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自治区

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设区

的市

经营性公墓审批

县级

1.经营性公墓审核。

2.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附件2:

自治区民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调整表(列入)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

名称

基本编码

实施部门

职权依据

行使

层级

行使内容

备注

1

行政奖励

慈善

表彰

0808004000

民政

主管

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自治区

全区内表彰


设区的市

本行政区域内表彰

县级

本行政区域内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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