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责任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建设公墓审批 | 行政许可 | 010800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由县、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自治区民政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 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下放设区的市 | |||
2 | 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0108005000 | 0108005001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暂无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0108005000 | 0108005002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0108006000 | 0108006001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0108006000 | 0108006002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基金会登记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0108007000 | 0108007001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基金会登记 |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0108007000 | 0108007002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许可 | 0108008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第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第一项规定的地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二)第二项规定的地名,除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复意见报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四)第六、七项规定的地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五)第八项规定的地名,除依法由国家审批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六)第九、十项规定的地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七)第十一项规定的地名,经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八)第十二项规定的门牌号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二)山、川、河、沟、塬、峁、湖、滩、湿地、水道、沙漠、关隘、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四)城市(镇)内的街(路)巷、桥梁名称;(五)自然村名称;(六)居民区、住宅区名称;七)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八)工业园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移民开发区等名称;(九)具有地名意义的油(气)田、矿山、盐场、农林牧渔场名称;(十)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风景名胜、纪念地等公共场所名称;(十一)机场、铁路、公路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码头、水库、渠道、堤围、水闸、电站等设施名称;(十二)门牌号码;(十三)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 1.受理责任:按规定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对于职责范围内命名的,通过专家论证或标准化处理等程序,作出准予或不予命名的决定(不予命名要告知充分的理由)。对下级命名备案审查的,进行标准化审查后,准予命名进行备案,不准予命名的,书面驳回,说明具体理由。 4.公开责任:本级职责范围内命名的跨市自然实体要进行公示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规范命名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第11号)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命名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不按程序进行命名或长时间拖延,造成较大损失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照国家政务服务目录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 |||
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0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2013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监督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 (二)不依法履行地名标志设置、管护以及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查验《标准地名使用证》的; (四)利用地名审批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10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02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04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监管责任:民政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及时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对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05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监管责任:民政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民政部门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06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监管责任:民政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民政部门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07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殡葬服务单位购置的火化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监管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08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在火化区内制售棺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监管责任: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对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彩票代销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09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彩票代销者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暂无 | 【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 ||||
17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10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1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12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13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14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15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16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4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17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5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18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6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19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20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8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2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22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23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24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25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26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27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28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29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30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3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对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32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对基金会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33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1 | 对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34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2 | 对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35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对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36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对基金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37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对基金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38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6 | 对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39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7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40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8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4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9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42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43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第二项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第二项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1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44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2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45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3 | 对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46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4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47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5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48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6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49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7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50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8 |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5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9 |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52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0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53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1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54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2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55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3 | 将慈善依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56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受理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给以相应处罚。 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固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银监会、民政部《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151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违法行为未进行受理;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核实责任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4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57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1、受理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给以相应处罚。 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固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银监会、民政部《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151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核实责任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5 | 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60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 第四十七条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建设补贴资金,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投诉和举报进行受理。 2、核实责任:对个人和单位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形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宁民发〔2014〕42号)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投诉和举报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核实责任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6 | 对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6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对擅单位和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受理。 2、核实责任:对个人和单位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情形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对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个人和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宁民发〔2014〕42号)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投诉和举报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核实责任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7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0208062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民政部令第55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 1、受理责任:对社会福利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受理 2.审核责任:对社会福利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投诉和问题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社会福利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宁民办[2009]109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8 |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030800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符合封存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封存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依法进行封存的,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封存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封存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封存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封存物品的; 5.在封存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9 | 对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0308002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符合封存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封存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对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依法进行封存的,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封存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封存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封存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封存物品的; 5.在封存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0 |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0308003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符合封存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封存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对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依法进行封存的,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3.事后监管责任:采取封存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封存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封存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封存物品的; 5.在封存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1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060800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 3.处理责任:承检单位需及时将检查结果及问题整改清单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需在规定限期内完成问题整改,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4.监管责任:对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规定检查显失公正的; 6.违反检查程序程序的; 7.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2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0608004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 l.受理责任:对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受理 2.审核责任: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养老机构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宁民发〔2014〕42号)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3 | 婚姻登记 | 行政确认 | 070800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制发送达登记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对应当予以登记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予以登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4 | 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0708002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制发送达登记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对应当予以登记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予以登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5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0708005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暂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6 | 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0708007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慈善组织提交申请材料,民政窗口首席代表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公开募捐资格的决定。 4.送达责任:认定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对应当予以登记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登记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7 | 对社会救助工作奖励 | 行政奖励 | 080800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l.受理责任:对表彰和奖励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表彰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集体研究后推荐上报。对民政厅表彰的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确定。 4.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名单。 5.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 |||||
78 | 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0808002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l.受理责任:对表彰和奖励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表彰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集体研究后推荐上报。对民政厅表彰的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确定。 4.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名单。 5.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l.受理责任:对表彰和奖励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表彰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集体研究后推荐上报。对民政厅表彰的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确定。 4.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名单。 5.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9 | 对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认定不一致争议引发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0908001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26号)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 1.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有无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形式予以公布。 2.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有无进行分工管理。 3.对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4.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5.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3号)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 ||||
80 |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其他类 | 1008004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修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 三、政策措施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3000元,县(市)财政承担2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1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分3年给予补助。…… | 受理责任: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交的补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受理。 审核责任:按照规定标准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发放或不予发放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告知理由。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宁民发〔2014〕42号)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国家自治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扶持政策。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社)发【2014】716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1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类 | 1008005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以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或对受检单位提供材料,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3、决定责任:备案材料齐全无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告知书。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对应当予以登记不予登记,或者对不应登记予以登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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