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目录
民政厅重大决策 暂行规定
日期:2019-09-1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1月20日                    


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厅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自治区政府令第74号)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厅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厅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决策范围(目录):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等事项;

(二)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三)研究并决定干部任免、选聘、轮岗、挂职、考核、奖惩、后备干部人选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提任干部人选等事项;

(四)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和废止,厅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等事项;

(五)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等事项;

(六)研究制定民政重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民政工作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制定与实施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研究民政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项目确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管理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等事项;

(八)民政重大资金安排和使用等事项;

(九)重大信访矛盾纠纷化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事项;

(十)重要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十一)民政厅认为属于重大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对重大决策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作出重大决策,应当遵循决策动议、公众参与(调查研究、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结果公开等程序。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厅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调研论证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厅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调研论证后,报厅长确定;

(三)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认为需要进行重大决策的,经调研论证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报厅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其他重大决策的提出,经厅办公室审查后,征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调研论证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确定。  

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说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和可行性分析结果等。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由厅长指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确定的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决策风险等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

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研。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承办处室(单位)应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形式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和权威性,兼顾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实行听证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较多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一半。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主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出现法律纠纷,以及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承担风险评估的部门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综合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合格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审议。

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进行,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审议前,应当由厅政策法规处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厅建立由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实行会前预审制度。凡属重大决策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均需经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合法性、是否涉密、行文规范等环节进行审查修正。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厅党组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讨论程序。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落实重大决策结果公开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将决策内容、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还需及时进行备案。

依法需要保密的决策事项、未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不应当对外公开的决策事项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决策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一经作出,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厅办公室、人事与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等职能处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的检查、监督、考核等,并对重大决策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应当适时组织后评估,必要时可引入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

经后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归档制度。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主要调研成果、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执行和后评估情况、决策调整情况等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完整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造成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和重大损失的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严重违反决策程序作出决策的;

(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应当听证未予听证即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五)提供虚假或重大错误的决策依据或相关情况,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决策执行处室(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脱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八)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不客观公正提出论证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导致决策出现较大过错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承办重大决策任务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对作出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过错的,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上述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大决策责任的追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民政局重大决策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实施。

附件:1.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2.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