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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3-27 来源: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71229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从全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存自治区本级,专项用于自治区本级实施和支持市、县(区)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公益金使用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治理、社会事务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科技和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公益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公益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公益金使用分为自治区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区)支出两部分。自治区本级支出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市、县(区)支出预算纳入自治区对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使用公益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补助市、县(区)公益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八条返还市县“中福在线”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彩票发行宗旨,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和福利处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管理。承担汇总审核公益金预算、建立并管理公益金项目库和评审专家库、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制定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划财务处负责厅本级公益金财务核算、组织或指导涉及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规范财务管理等职责。

自治区民政厅归口管理处室是公益金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相关业务范围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承担本业务范围公益金项目的规划及预算申请和初评、指导和督促相关项目执行、拟定相关范围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职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残疾人福利和慈善公益项目由福利处归口管理;儿童、婚姻、殡葬项目由社会事务处归口管理;城乡社区建设项目由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归口管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由社会工作处归口管理;标准化建设由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课题研究项目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培训项目由人事与老干部处归口管理;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归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由相关业务对口处室归口管理;其他项目由规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民政厅及直属事业单位、市、县(区)民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是公益金项目执行单位,也是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执行,承担公益金项目预算编写、申报、组织项目执行、财务管理、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一条自治区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向规划财务处和归口管理处室报告本单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县(区)民政部门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益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向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和归口管理处室报告本地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自治区民政厅成立公益金使用绩效与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公益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督查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人事与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机关党委和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在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厅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驻厅纪检组全程监督公益金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申报

第十四条自治区本级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通过评审,项目立项和预算申报由归口管理处室按照本业务范围项目规划和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将项目预算申报材料报规划财务处,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不交叉不重复。

第十五条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补助市、县(区)的公益金,由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商相关归口管理处室,按照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相关机构数量、公益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提出预算申报方案。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有关数据以民政厅发布的民政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采取因素法补助市、县(区)的支出预算重点用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业务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在自治区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下达30个工作日内,按照民政厅、财政厅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及时将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和区域绩效目标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未及时报送使用管理相关材料的市、县(区),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将减少对该地区的补助数额。

返还市、县(区)的“中福在线”公益金,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由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每年5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归口管理处室,归口管理处室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绩效进行评审后列入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储备项目。所有项目均应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自治区确定的分配使用原则;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报告,包括申请项目名称、项目简要说明、资金测算依据、数额、申报理由、具体实施方案等;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具有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

(二)申请公益金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材料,包括预期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预期反映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目标,以及保障目标实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工作措施等。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民政厅归口管理处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新增和重大项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测算标准、项目单位执行能力列为必审内容。新增项目必须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和分配原则,通过第三方评估、预算评审论证等方式进行科学论证,凡未经评估、评审论证的,新增支出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新增安排支出项目。

第二十二条公益金年度预算应细化编制,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公益金预算经自治区人大批复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按预算管理规定,及时将公益金指标下达到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的,区级项目支出由民政厅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执行;补助市、县(区)公益金支出,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处室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要按预算批复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公益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应当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净结余由民政部门在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违规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中国福利彩票”资助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课题研究类项目,应当在项目成果(如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的显著位置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三十条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公益金使用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自治区民政厅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和归口管理处室报送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结转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自治区民政厅每年4月底前向民政部提交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级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内部审计制度。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要加大对厅属事业单位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内部审计力度。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建立公益金年度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分为资金使用单位自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层次。领导小组组织的重点绩效评价随机抽取评价项目,可以由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的组织和实施执行财政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建立公益金使用督查制度。公益金使用绩效与督查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预算申请、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绩效等。督查方式包括:第三方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实地查验档案资料、访谈、电话抽查等。

第三十四条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督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管理和预算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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