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民政厅编制了《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包括以下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六)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分类
1.组织机构类;
2.工作动态类;
3.政策法规类;
4.通知公告类;
5.征求意见类;
6.行政许可类;
7.行政处罚类;
8.规划财务类;
9.统计信息类;
10.规划计划类
11.人事信息类;
12.其他类。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
1.民政厅门户网站。门户网站(http://mca.nx.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主题、体裁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按照不同分类浏览查阅信息,也可将标题、正文等作为检索条件通过首页右上角搜索方式检索信息。
2.民政厅微博、微信(宁夏民政)
3.民政厅通知公告;
4.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5.新闻发布会;
6.档案资料室、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7.政策法规汇编或其他出版物;
8.线下公开信息地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联系方式:0951-6982642。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效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
四、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门户网站下载中心点击下载,也可到民政厅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现场领取。
2.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材料照片或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照片或复印件。
(二)申请渠道。
1.在线申请。通过民政厅依申请公开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网址:http://www.nx.gov.cn/zwgk/ysqgk/sy.html?id=60)
2.信函申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福路2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750001。通过信函申请可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现场申请。在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直接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3.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回复形式;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和用途;
5.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补正。收到申请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期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收费。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监督电话:0951-5915575;信访投诉电话:0951-5915596。
六、联系方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福路207号;
(三)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四)联系电话:0951-5915503 0951-5915502 0951-5915520
(五)传真号码:0951-5915510
(六)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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