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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慈善总会章程
日期:2024-12-23 来源:宁夏慈善总会

宁夏慈善总会章程

2020年12月21日宁夏慈善总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宁夏慈善总会(英文名:NING XIA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NXCF)(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区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慈心为人,善举济世的传统美德,协助政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多方筹集社会资金,资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为宁夏的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接受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福路207号(老年人服务中心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方针。基本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区内外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款;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管理中华慈善总会拨付的善款和项目资金;管理宁夏慈善总会创始基金;开展其他合法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接收、储运、发放区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

(三)慈善救助。募集专项基金开展安老、助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扶贫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慈善活动。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义演、义卖、义画义诊等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多形式、多渠道筹募善款;

(五)慈善信托。采取公益信托形式,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委托人名义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

(六)公益援助。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七)慈善服务。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无偿服务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八)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区内外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争取慈善项目和善款;加强对本会会员的工作指导,促进宁夏慈善事业的发展;

(九)慈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慈善网络、慈善信息、交流培训等方式,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研究慈善新理念,探索贫困地区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十)学习培训。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组织慈善工作者学习慈善专业知识,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一)指导与服务。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

本会面向社会,吸收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艺术家、道德模范、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和处理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名、其中监事长1名,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发起人,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会理事、会长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义演义卖等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企业单位团体会员每年会费3000元;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团体会员每年会费1000元。当年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团体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12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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