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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征集2025年宁夏民政领域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日期:2024-11-15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征集2025年宁夏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函》要求,现就2025年度民政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有项目申报意愿的各类组织(含各级民政部门、各类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或个人,围绕《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2〕3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21年-2025年)》(宁政发〔2022〕10号)部署要求,聚焦民政重点领域进行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

二、申报方向

申报的地方标准应聚焦民政领域工作,对接我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我区范围内具有广泛规范性、指导性和引领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农村养老、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理、精神慰藉服务等方面,也可从《宁夏“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第4部分:健康养老》标明的待制定地方标准计划中选取项目;

(二)困境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关爱保护和权益保障方面(如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家庭支持、监护评估、收养家庭评估等),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服务等方面;

(三)慈善募捐、慈善组织监管、慈善组织培育发展、社区慈善等方面;

(四)社会组织监管培育、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一老一小”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

(五)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中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综合帮扶等环节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等方面;

(六)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新型地名标志设置、乡村地名设标等方面;

(七)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殡仪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节地生态安葬等方面;

(八)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婚姻家庭辅导、结婚登记颁证服务等方面;

(九)残疾人福利、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等方面;

(十)已发布实施的民政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或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申报地方标准修订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应参照重点申报方向,加强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自治区地方标准的分析,注重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缺,健全和完善我区地方标准体系。申报的项目应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宁夏地方标准相协调,避免交叉重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目录可参考附件3,或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查询。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层级(属于全国范围内或全国某行业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不在申报范围)。

(三)存在以下情形不予立项:

1.地方标准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

2.地方标准中规定了应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

3.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

4.地方标准制定特定的检验、认证、评估机构和制定特定的品牌、商标、供应商、原产地的;

5.地方标准在无依据情况下,规定行政许可性质要求的。

(四)为提高立项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申报主体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在申请立项的同时形成《标准草案(初稿)》,并与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充分沟通。

(五)申报主体请于2024年12月10日(星期二)前将2025年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1)、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2)(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由民政厅组织在本行业当前标准体系框架下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原则进行评估、遴选后,统一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申报。逾期不报或材料不齐、未签字或盖章的不予受理,无特殊情况年内不再增补立项计划。


附件:1.2025年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2.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3.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宁夏地方标准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黄玉柱

联系电话:0951-5915657

邮箱地址:nxmztbz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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