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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期间临时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2022-10-26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自“9.20”疫情发生以来,受疫情影响,我区部分困难群众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为切实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难”作用,现就做好疫情期间临时救助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发挥托底作用,解决群众急难问题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作用,对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不区分是否为宁夏户籍,不区分是否为本地户籍,由所在地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对家庭成员均为灵活就业人员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因疫情原因被隔离或封控(含静默)管理,暂时无法工作的困难人员,经申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对因病、因残、因创业失败等原因长期无法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经申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和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进行实物救助。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人口、返贫易致贫人口,由乡镇(街道)进行实物救助。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孤儿、低保边缘人口、返贫易致贫人口,按照城市不低于3000元、农村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强化政策宣传,主动发现救助群众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民政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短信等线上渠道,加大对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群众了解掌握救助政策。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积极组织动员村(居)委会、驻村干部、民政协理员、村级网格员、入户核查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的群众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群众主动救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要再次主动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加强社会救助热线值守,全方位开展政策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受理等服务,确保困难群众诉求受理及时,快速响应。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我的宁夏APP”网上申请救助,实现救助“不见面”线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简化救助程序,全面提升救助时效

疫情期间,要简化临时救助申办流程,对于因疫致困的救助申请,按照“急难型”救助予以办理,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材料方式,提高救助时效。对受疫情影响的低收入人口,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各级工会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困难优抚对象,可以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给予救助。对其他申请对象,探索运用信用承诺制度,初步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做出承诺后快速予以审核确认,事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于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直接救助发放,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认,特别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位。

四、增加实物救助,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各地要灵活运用救助方式,满足困难群众多种需求。要采取“物质+服务”的方式,开展社会救助。对隔离封控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暂时滞留我区的临时遇困人员要以实物救助为主。对其他衣食出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多种方式解决困难群众当前需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县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际问题,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救助资源,精准实施各项救助,巩固拓展多元救助体系,积极推动救助政策无缝衔接,切实形成救助合力,力争通过多元救助帮扶方式,帮助困难群众摆脱困境,渡过难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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