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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日期:2021-12-01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民政厅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15号)规定,结合民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等事项;

(二)制定民政领域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决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资金安排和使用;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厅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五条 本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每年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调整,经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列入厅机关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结果公开等程序。

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厅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调研论证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厅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调研论证后,报厅长确定;

(三)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认为需要进行重大决策的,经调研论证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报厅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其他重大决策的提出,经厅办公室审查后,征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调研论证后,由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确定。  

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说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和可行性分析结果等。

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由厅长指定。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一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自治区民政厅门户网站、两微一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对确定的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决策风险等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布事项具体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理由

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研。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论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听证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事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预判,认为存在社会风险稳定因素的,在公开征求意见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负面舆情。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进行风险评而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合格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审议。

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进行,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审议前,应当由厅政策法规处对决策的政策依据、法定权限内容程序进行审查,出具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提交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

2.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3.征求意见汇总资料;

4.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的,还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充完善。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4.决策内容是否有违“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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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会前预审制度。凡是以民政厅名义或者以民政厅名义提交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两办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均应经厅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厅党组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讨论程序。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还需及时进行备案。

备案审查除应提供合法性审查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正式文本一式六份;

2.厅长办公会议议题征集单;

3.厅长办公会议纪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及时、确地贯彻执行,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十条 厅办公室、人事与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等职能处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应当适时组织后评估,必要时可引入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

经后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制度。

重大决策归档,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主要调研成果;

(三)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四)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五)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记录正式发文;

(六)决策执行和后评估情况、决策调整情况等有关材料;

(七)在民政厅官网主动公开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和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依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配套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1日实施。2017年1月20日民政厅印发《自治区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宁民办〔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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