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各公墓: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区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宁民办〔2016〕51号)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决定于2021年6月至9月开展全区2020年度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详见附件1)。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情况;
(二)总体规划、墓区环境与配套设施情况;
(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四)经营和服务情况;
(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六)促进殡葬改革情况;
(七)党建工作及其它有关情况。(详见附件2)
三、年检材料
(一)经营性公墓年检报告书(详见附件3);
(二)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
(三)2020年度自查报告;
(四)《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副本);
(五)属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墓地维护管理费缴存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年检程序
(一)自查阶段(6月25日至7月10日)。各经营性公墓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检自评,并将年检材料于7月10日前报属地县(区)民政局。
(二)初审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各县(区)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向所属市民政局报送初审报告和年检材料;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将审核结果于7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
(三)复审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自治区民政厅将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根据各市民政局报送的审核结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并作出年检结论。
(四)公告阶段(9月1日-9月30日)。自治区民政厅发布年检结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年检工作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监管,凡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管理和经营行为,要通过年检予以纠正;各经营性公墓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如实填报、按时上报年检材料,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二)各市、县(区)民政局参照本通知要求,同步开展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和殡仪服务单位的年检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将组织宁夏殡葬协会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抽检。
(三)经过综合评定的年检结果,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考核得分80分-89分为良好;考核分在70分-80分为合格;考核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于年检不合格的经营性公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附件:1.年检经营性公墓名单
2.宁夏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
3.经营性公墓年检报告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6月29日
联系人:王 欣 0951-5915621
陈瑞华 0951-503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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