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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两项行政职权实施部门的函》(宁编办函【2020】4号)精神,“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基本编码0208071000)“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的性质、用途行为的处罚”(基本编码0208072000)两项行政职权,继续由县级民政部门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4月17日
附件:两项行政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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