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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所属社会组织中广泛开展“我身边的战‘疫’ 模范”推选活动的通知
日期:2020-03-16 来源:

各社会组织党组织: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冲锋在前、顽强拼搏,广大人民群众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在全区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广泛开展“我身边的战‘疫’模范”推选活动。为做好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推选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广泛开展“我身边的战‘疫’模范”推选活动的通知》(宁党办〔2020〕1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推选活动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通过层层推选典型、树立典型、宣传典型,以典型教育身边人、感动身边人、激励身边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转变作风、崇尚实干、担当作为、奉献社会,进一步弘扬时代风尚、鼓舞抗疫斗志、广泛凝聚力量,营造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浓厚社会氛围,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全面小康决胜战努力奋斗。

二、推选对象

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含疫情防控中的牺牲人员),主要分为以下6类:

(一)一线工作者。参与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以及在疫情防控一线从事隔离留观、卡点检疫、村(社区)值班值守、人员排查起底、督促检查指导、社会治安维稳、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志愿服务者。在疫情防控中协助入户调查、社区值守、心理疏导、为居家隔离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志愿者、义工、社会工作者。

(三)物资保障者。在疫情防控中,提供医疗防护、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社会运转等相关物资保障的单位和个人。

(四)设施建设者。参与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扩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全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改建、扩建以及提供原材料、设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领导者。围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破解难题、推动落实的各有关中央驻宁单位、中央驻宁企业、全区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中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

(六)社会贡献者。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社会团体、群众团体、行业协会,退役军人,捐资捐物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配合、主动参与、积极协助、事迹突出的各族各界群众。

三、推选条件

(一)模范集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出色完成疫情防控任务,为取得疫情防控工作胜利作出突出贡献。

2.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自治区提出的“四个决不”“五个凡是”“三个全面”“四个实行”和“十项措施”等要求,迅速落实疫情防控有关措施,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在医疗救治、排查起底、隔离留观、值班值守、物资保障、维护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领导重视、组织得力、积极动员、行动迅速,在组织、指挥、协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落实落细严防严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和传播作出突出贡献。

(二)模范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四个决不”“五个凡是”“三个全面”“四个实行”和“十项措施”等要求,迅速落实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在医疗救治、排查起底、隔离留观、值班值守、物资保障、维护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临危不惧、奋勇争先,一心为民、勤奋工作,起模范带头作用。

3.坚持在疫情防控工作一线,深入病区、疫区,为抢救病人,提高收治率、治愈率和降低感染率、病亡率,发现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扩散作出重要贡献。

4.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各方面力量投身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突出贡献。

5.识大体、顾大局,自觉配合和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参与疫情防控管理,影响带动身边更多群众投身疫情防控。

四、推选活动步骤

(一)组织推选

1.成立工作机构。各单位要把开展“我身边的战‘疫’模范”推选活动摆上重要日程,成立专门推选工作机构,及时制定下发推选方案,明确工作阶段、任务及要求,切实加强对推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2.广泛宣传动员。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抽调专人负责,开辟宣传专栏,把宣传融入推选全过程,边推选、边宣传、边学习,推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推模范、人人学模范、人人做模范的浓厚氛围。

3.畅通推选渠道。要按照不限行业、不限职业、不限身份、不限年龄的原则,要求各基层推选单位不受名额限制,应推尽推。在开展组织推荐的同时,广泛发动群众推选。各单位应于3月18日前公布推荐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安排专人负责,接受社会各界群众推荐。

4.组织初步核查。在广泛推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信息梳理、走访了解、征求意见、综合研判等方式进行核实,并依据推选范围、条件、业绩贡献、影响力大小等进行分类、排序。

5.报送推选对象。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仍在进行中,推选结果分阶段报送。第一阶段,各有关单位于4月8日前先报送一批本单位推选出的先进典型。第二阶段,待全区疫情总体形势平稳后,按照自治区推选办通知要求,及时将新推选出的先进典型再逐级上报。

(二)考察审核

推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察审核。各单位要在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适时组织考察审核。考察审核工作可采取多种灵活简便的方式,坚持重在工作实绩和事迹,重点考察推荐对象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确保推荐人选事迹的真实性、准确性。其中,对于推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对于推选的社会自由职业者,应征求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村(社区)意见。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要在广泛推荐基础上,择优确定1-2名个人、1个集体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坚持标准,宁缺毋滥,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不报。

(三)审定公示

各单位推选对象经社会组织党支部(总支)会议审议后,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选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综合党委和所属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我身边的战‘疫’模范”推选活动,切实增强做好推选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推选工作形式要新、方法要活、效果要实,推选人选要准,事迹要真实生动感人。各单位要主动与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联系,加强工作沟通,积极开展推选工作,确保综合党委所属的党组织推选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严格推选标准。此次推选重在过程,突出业绩导向,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先进事迹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坚持少而精原则,优中选优,防止过多过滥,确保推选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非疫情防控一线的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参加推选,尽量控制非疫情防控一线的县处级干部推选表彰人数。

(三)杜绝形式主义。要在确保推选质量的前提下,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最大限度化繁为简。在受理群众实名推荐时,只需口头或书面提供推选对象基本信息和简要事迹,不得以群众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等理由,忽视群众推选意见。推选对象详细信息和整体情况可在审核、考察环节由所在党组织补充完善。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对推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及时发现、总结本行业本领域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在逐级开展评选活动的同时,及时开展向身边的战“疫”模范学习活动,充分发挥身边战“疫”模范的示范引领和正向激励作用,不断掀起学模范、扬斗志、兴实干、促发展的学习热潮,进一步激发正能量、弘扬真善美,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在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劳动模范、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三八”红旗手等活动中,要按照标准条件优先考虑“我身边的战‘疫’模范”。    

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即可组织开展推选活动,请于4月8日前将模范集体和个人推荐表、汇总表(须分类排序)及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联系人:苏丽婷

联系电话:0951—5915716  18295287350

电子邮箱:nxmztshzzdw@163.com

附件:

1.全区“我身边的战‘疫’模范”集体推荐表

2.全区“我身边的战‘疫’模范”个人推荐表

3.主要事迹材料模板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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