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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0-02-06 来源: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审计局: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区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266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0年民生实事,也是完成我区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把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按月及时发放低保资金

低保标准提高后,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通过持续加强与扶贫部门工作对接和政策衔接,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覆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形式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特别要及时将这次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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