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全区各社会服务机构: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民政厅《2019年度执法监管工作方案》安排,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于4月中旬组织了对全区各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监管等重点工作检查抽查。通过检查抽查,总的看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持续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监管服务,各类社会组织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建设相对完善,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助力建设美丽新宁夏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大量教育培训类、医疗卫生类社会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理事会议等民主决策制度不清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不落实的问题普遍存在。为此,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中,集中开展规范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 规范整治内容
(一)登记管理机关贯彻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情况。(具体规范自查内容见附件)
(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严格落实本单位章程及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内部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接受捐赠公示、考核奖惩、财务管理、诚信自律建设、信息披露等各项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二、 阶段时限划分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25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通知要求,采取下发通知、集中召开会议等形式组织所属社会组织对规范整治工作作出动员部署,主要讲清规范整治的目的意义及内容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动员部署安排相关政策法规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集体辅导学习培训,为规范整治奠定基础。
(二)集中学习阶段(5月26日-5月30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编印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政策法规应知应会学习手册,发放到所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供各机构集中组织学习,不断强化政策法规意识,为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理论支撑。
(三)自查整改阶段(5月31日-6月20日)。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对照政策法规及条例、章程,认真组织自查整改,建立完善相关内部制度、本(会议记录)表(各类登记表)账册(财务管理),全面规范自身内部建设,并对照规范内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四)检查报告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力量对所属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各机构上报整改情况报告汇总本辖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规范整治情况工作报告,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区本级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整治内容和阶段划分自行组织自查自纠,并按时间节点上报整改情况(联系邮箱:L343029835@163.com 电话:5915565 )。
(五)督查验收阶段(7月1日-7月20日)。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结合第二季度执法监管检查抽查,对各市、县(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规范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督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职抓好落实,指导完成问题社会组织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六)巩固提高阶段(7月21日-年底)。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以此次规范整治为契机,总结经验做法,狠抓制度落实,堵塞管理漏洞,持续抓好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 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把规范整治工作作为促进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正规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扭转长期以来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的政策法规意识淡化、章程制度虚化的突出问题,强化其机构属性观念,确保民非各项制度落实。要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注重工作结合,强化终端问效。要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关键环节,切实把学习培训、规范提高、问题整治有机结合起来,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力争通过扎扎实实的规范整治,坚持制度化管理、制度化发展,促进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强化薄弱环节、消除漏洞隐患,促进各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规范整治各阶段工作落实,通过规范整治大力提升自身建设水平及社会服务能力。
(三)总结经验教训,搞好宣传引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通过规范整治活动,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梳理,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整体工作水平。要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注意发现并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及优秀社会组织代表集中进行宣传展示,为提升优秀社会组织的美誉度及影响力助力鼓劲,为优秀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美丽新宁夏建设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附:登记管理机关规范整治条目指南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5月13日
登记管理机关规范整治条目指南 | ||
自查项目 | 序号 | 具体内容 |
依法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 1 | 按双重管理设立的,须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执业许可证书 |
2 | 按直接登记设立的,须符合直接登记范围及相关文件要求 | |
3 | 有规范的名称 | |
4 | 开办资金数额符合规定,达到本行业要求最低限额,且与实有资金一致 | |
5 | 活动场所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 |
6 | 举办者和负责人符合规定 | |
7 | 章程内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8 | 按照规定发放、补发、换发登记证书 | |
9 | 按照规定刻制、更换印章 | |
10 | 社会服务机构银行账户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11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 |
12 | 办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程核准时,接受社会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 | |
加强社会服务机构日常监管 | 13 | 依法对社会服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结论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
14 | 对年检中发现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视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责令其整改 | |
15 | 对于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涉及违法的单位、应参检但未参检的单位、以及拒不整改问题的单位,按照执法程序处理;对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公告 | |
加强社会服务机构日常监管 | 16 |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17 | 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登记投诉举报并妥善保存投诉举报原始材料 | |
18 | 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线索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 | |
19 | 对调查、抽查核实的问题,视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通过责令整改、执法等方式处理,对问题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 |
20 | 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录入社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 |
21 | 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会服务机构列入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
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党的建设 | 22 | 2016年9月后新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时要求同步开展党建工作 |
23 | 按照《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指导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相关内容 | |
24 | 在年检、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中督促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党的建设 | |
依法调查处理社会服务机构违法行为 | 25 | 对涉及该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线索,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其中可能构成行政处罚的,及时立案调查,填写《立案审批表》;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告知举报人该机关名称 |
26 | 由符合要求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调查取证,按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并登记和保存,制作证据目录。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上报 | |
依法调查处理社会服务机构违法行为 | 27 |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做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与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较重处罚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 |
28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等权利 | |
29 |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制作《送达回证》 | |
30 | 对于责令停止活动的,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对于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 | |
31 | 依法公布行政处罚结果 | |
其他要求 | 32 |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
33 | 办理登记、管理、执法等手续,履行了内部审核、报批程序并记录 | |
34 | 向社会公告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结果 | |
35 | 登记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
说明:1.此表供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规范整治中参考,各市县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增补或者删减有关内容;2.各市县区要按照“一机构、一台账”的要求,对每一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逐一进行规范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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