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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4-06-03 来源: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70号)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研究制定了《宁夏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扶贫办

                                                            2013年11月15日

 

 

 

宁夏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7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宁组发〔2012〕35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

  从2013年至2020年,每年选派3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 “三区”工作或提供服务;每年支持“三区”培养1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积极推动“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三区”社会工作事业,完善社会工作制度,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逐步实现社会工作服务均等化目标。

  二、 实施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按照中组部等6部门要求,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民政厅牵头负责全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的统筹规划、资金管理和督促落实,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市、县(区)民政局在同级组织部指导下,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办等部门做好本辖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的组织实施,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共同推进的实施机制。

  (二)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以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的县(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为重点区域,以社区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婚姻家庭服务、贫困人口服务、农村“三留人员”(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服务为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民政厅根据所需和实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情况,统筹安排,逐步实现社会工作服务覆盖全区以及各主要服务领域,惠及当地各类人群。

  (三)强化需求、注重实效。从“三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和人民群众的社会服务需求出发,确定选派和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类型、层次、领域与形式。通过计划实施,真正促进当地社会工作发展,让人民群众从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 项目支持范围与内容

  (一)支持的范围。以县为基本单元,主要是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的县(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以及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县(区)。

  (二)项目内容

  1. 选派条件。选派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专业社会工作经验;身心健康,能够适应较为艰苦的工作生活环境。支持选派在读社会工作硕士、博士研究生在专业教师指导下为“三区”提供专业服务。

  2. 选派方式。根据民政部下达的年度任务,采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作、全区统筹、市县(区)推荐等选派方式开展工作。一是由民政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统筹选派在读社会工作硕士、博士研究生,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专业社会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和取得社会工作资格水平证书的在职人员。二是面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三区”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3. 服务形式。选派人员为受援地提供服务时间一般为1年;开展短期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在设立必要的服务项目上,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鼓励选派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留在受援地区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减免、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三区”申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社会工作事业。

  4. 服务领域。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主要派往受援地的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困难职工帮扶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和管理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帮助策划社会服务项目,链接社会服务资源,培训社会服务队伍,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培养项目内容

  1. 培养对象。培养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拥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专业知识技能、实践经验和发展潜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心健康,有志于在“三区”长期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重点为“三区”培养贫困人口服务、老年人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农村“留守人员”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等领域急需紧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 培养方式。依托民政部培训中心(机构)、区外高校社会工作专业院系,通过岗位锻炼、脱产培训、专业督导、对口交流等方式进行培养。

  四、 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

  依据民发〔2012〕170号文件精神,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相关市、县(区)民政局做好落实工作,并对执行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相关市、县(区)民政局每年底向民政厅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受援地区民政部门要为选派(培养)工作创造条件,做好选派单位和受援单位的沟通衔接,为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安排工作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协助解决住宿等基本生活问题,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反馈选派单位,作为选派人员年终考核和职务晋升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选派期间的违纪人员,受援(培养)单位要通报选派单位,由选派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民政厅。

  选派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保证选派人员原有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变。

  (二)工作程序

  选派工作程序:

  1. 需求摸底。每年9月,相关市、县(区)民政局根据受援地区实际提出下一年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类型、层次、数量等方面需求,上报民政厅,民政厅汇总审核后上报民政部审定。2.推选人员。每年2月份,民政厅按照有关条件统一集中推荐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选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受援地区和单位服务。3.签订协议。由民政厅、受援地区民政局(受援单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共同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4.开展服务。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协议和有关要求,为受援单位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5.评估考核。服务期满后,由民政厅、受援地区民政局(受援单位)和相关部门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培养工作程序:

  1. 提出需求。每年9月,由受援地结合实际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支持培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类型与数量,由民政厅汇总审核上报民政部审定。2.组织培养。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审批确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年度培养计划,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签订培训协议,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3.评估考核。由民政部或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效果进行考核评估。

  五、 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根据年度选派(培养)人数,选派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安排,主要用于选派人员到艰苦地区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及培训费用等;培养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安排,主要用于对“三区”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和补助食宿等,上述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根据选派(培养)工作任务,从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及“三区”计划项目的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使用范围,严格拨付程序,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政策保障。对到“三区”服务且考核合格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除平等享受国家为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所制定的有关人才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在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时,其服务时间可作为社会工作经历时间。

  2. 对考核优秀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派单位重点培养、合理使用。

  3. 对经与当地协商、自愿留在“三区”服务的选派人员,接收地要协助解决好其子女就学、配偶工作安置等事宜。

  4. 服务期满后报考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 对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选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及对执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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