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为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工作,扎实推进我区慈善领域先进典型选树,增强我区慈善品牌在全国慈善领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日前自治区民政厅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并印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区统筹开展候选对象推荐工作。
《通知》聚焦组织领导、推荐范围、参评条件、推荐程序、征求意见、材料要求等方面对推荐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推荐对象应当是在我区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明确推荐对象分为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等4类。其中,慈善楷模奖推荐对象应当是在我区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事迹特别突出,群众公认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推荐对象应当是在我区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申报该奖项的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须为4A级或5A级;捐赠企业奖推荐对象应当是2022年至2024年向我区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区内外企业。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的社会评价等;捐赠个人奖推荐对象应当是2022年至2024年向我区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区内外个人。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
明确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2022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严重职业危害、重大舆情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不得推荐。
强调推荐对象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程序、逐级审查筛选,并同时做好公开公示和征求意见工作。其中,征求意见环节,推荐对象应当全面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推荐类别分别征求纪检监察、组织、统战、外事、审计、人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工商联、国资、海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部门意见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区各界爱心力量围绕慈善工作深入开展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慈善领域先后涌现出一批以王有德、王兰花等为代表的在全国有影响力、有知名度的先进典型,为全国慈善事业发展积极提供了“宁夏样本”。
下一步,自治区民政厅将以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第十个“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活动,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推动建立“1+11”慈善政策法规体系,发挥慈善工作厅际会商机制作用,打牢民政服务站和社区慈善等基层基础,推动实施“善行宁夏”系列品牌项目,探索慈善信托和“慈善+N”(创业就业、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领域新突破,培育专业慈善人才队伍,深化慈善组织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及顺利完成宁夏慈善总会环节工作等10个方面,精耕细作、持续发力,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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