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民政动态
宁夏出台办法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
日期:2024-12-05 来源:宁夏日报

12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加强对全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要求,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的范围,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并规定了收费周期、金额上限及用途限制等。其中,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关于预收费用途,办法指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此外,办法施行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等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并将所收取但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