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依据国标、分级评定、自愿申请、动态管理”的原则,形成“民政主导、标准统一、评定规范、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根据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从低到高设置五个等级。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自治区、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据了解,自治区民政厅在2021年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并指导全区完成了三批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此次修订完善的《办法》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与全国标准相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二是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划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权限;三是强调全区使用一个专家库,做到评定和执行标准相统一。
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便于日常开展工作,《办法》将自治区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调整为自治区民政厅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处。同时,从为基层减负的角度出发,取消了在民政部门初审后公示10个工作日的程序,并将自治区评定委员会对每年评定的养老机构抽查复评比例由30%降低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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