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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修订《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22-07-15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21年—2025年)》,自治区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和自治区其他单位好的做法,参考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和需求,重新修订《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由总则、标准委员会设立管理、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实施、地方标准复审、标准化试点、标准化项目资助和附则组成,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化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县(区)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了标准制定、实施的规范管理,加大了经费保障力度,调整了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自治区标准化试点的资金补助标准。

重新修订《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旨在实现标准化效能最大化,构建一套完备的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研制一批展现宁夏特色优势的先进标准,打造一批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试点项目,培育重点领域标准化示范样板,引领带动全区民政工作水平整体提升。《宁夏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加强和规范全区民政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调动各级民政部门、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提升民政行业管理水平、推动全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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