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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及时跟进五项措施保障因疫情导致生活困难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日期:2020-03-02 来源:

自我区启动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以来,全区各级民政部门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通过简化救助审批手续、畅通救助渠道、提高救助效率、做好困难群众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等措施,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切实保障好因疫情导致生活困难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民政厅及时制定跟进做好困难救助五项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及时调整困难救助标准。针对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可能出现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及时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不低于728元/月调整到不低于780元/月,每月提高52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由不低于4940元/年调整到不低于5928元/年,年提高988元;临时救助按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个人分类分档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分别由不低于1120元、1680元和84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1800元和900元,人均分别提高80元、120元和60元,确保困难群众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全力保障社会救助对象感染患者基本生活。对已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和领取高龄津贴人员,在实施相关救助的基础上,即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城市每人不低于3000元,农村每人不低于2000元。

三是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在疫情防控期间,上浮临时救助标准,上浮比例不高于原临时标准的2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生活困难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疫情防控造成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大幅增加,导致难以维持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及时落实急难型临时救助。对暂时无法务工的困难群众开展及时救助。特殊情况需立即救助的,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方式,解决需救助家庭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

四是实施低保对象“延长渐退期”疫情防控期间,对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延长渐退期。待疫情结束后,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同时,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的,可给予18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以增强其就业稳定性。

五是落实照料监护责任和救助责任。因子女患新冠肺炎、隔离等原因导致无人照料的困难老人、因监护人患新冠肺炎、隔离等原因导致无人照料的残疾人、因父母患新冠肺炎、隔离等原因导致无人照料的困境儿童,帮助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并及时提供米、面、油、蔬菜等基本生活物品,所需资金从下拨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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