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为加强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的管理,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全区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区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的配备方式、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对救助核查员配备条件、人员监管和经费保障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核查员政治合格、品行优良、无不良记录,具备一定文化程度并熟练计算机操作,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签署保密协议,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每年对救助核查员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等。《办法》的出台,对民政部门加强全区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监督和管理,更好履行社会救助与核对职能,实施精准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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