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全区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5%,其中,食品价格同比上涨6.6%;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上涨3.9%;4月,全区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0%,其中,食品价格同比上涨6.0%;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上涨3.6%。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73号)规定,当城镇居民收入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3.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为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启动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启动全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连续2个月为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3月份城市21.84元/月、农村12.35元/月,4月份城市20.16元/月、农村11.4元/月,全区共为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471740人,发放物价补贴1298.89万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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