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办〔2017〕12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陶乐养老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供养服务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照料护理的能力。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3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健康、安全发展,确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7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民发[2012]210号)和《宁夏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自治区政府令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7号)及《宁夏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宁民发[2008]2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兴建,以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为主的农村敬老院,包括自治区、市、县(区)级中心敬老院,乡镇区域中心敬老院。
第三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以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为总要求,以“用心服务、公平服务、依法服务、创新服务”为基本要求,通过确定衡量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水平的刚性指标,明确等级划分、细化评定标准、规范评定程序、严格奖惩措施,在全区树立一批基础设施好、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的先进典型,全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达到“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化、环境园林化、服务亲情化、生活舒适化”目标,提升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促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事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第四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应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供养服务质量、院务规范管理水平、基础生活设施条件、照料护理能力和组织保障力度等条件,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三个等级,分别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等级牌匾。
第六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基本标准:
(一)敬老院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并取得养老机构许可;市、县(区)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机制,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制订敬老院管理办法或细则;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需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敬老院实现“五通”,即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闭路电视;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适合特困人员居住;内设机构齐全、标牌设置统一;发展院办经济,有蔬菜种植地和养殖场所等。
(三)人均住房面积达到要求;住房内部设施配套;健身、娱乐、文化、医疗等设施齐备,满足入院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四)基本生活标准和供养人员零用钱达到规定标准;每周菜谱公布,饭菜可口;供养人员生病能及时给予治疗;按季节发放日常生活用品和床上用品等。
(五)整洁美观、布局合理;绿化覆盖率达到要求;食堂用具和生活设施达到卫生标准;生活区与农副业生产区分设。
(六)建立入院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定期为供养人员和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体检;组织开展保健、康复及文体活动;开展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并实行分级护理;妥善为病故特困人员料理丧事等。
(七)实行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招聘制;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职责公布上墙;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齐全,统一上墙公布,实行院务公开;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床位入住率、民主评议满意率达到要求等。
(八)有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1. 近3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困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2. 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法纪政纪的;
3. 没有进行法人登记或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等合法合规运营手续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的。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具体等级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第七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由自治区民政厅和设区市民政局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评审。符合评定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自愿申请,逐级申报,按程序评定。
第八条 自治区民政厅、设区市、县(区)民政局分别成立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报评定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区)民政局初审,设区市民政局复审推荐,自治区民政厅和设区市民政局组成考评小组进行实地考核打分评定,报民政厅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为“星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的单位,由自治区民政厅授予牌匾,冠以“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敬老院”称号。
第十条 三星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评定总分不低于90分;二星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评定总分不低于80分;一星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评定总分不低于70分。
第十一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每2年开展一次;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被评为三星级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名单上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内,条件改善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在满2年后可以申报更高等级评定,但不能越级申报评定。有效期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重新申请等级评定。新建和未参评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达到等级评定申请条件的,可在开展评定年度内申报相应等级的评定。
自治区民政厅、设区市民政局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星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已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应当降低或撤消其现有等级。
第十三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在等级评定期间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的,经核实,取消其参评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评定申请,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已评定等级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带动一般,促进全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全面健康、安全发展,对评定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称号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情况适当拨付以奖代补资金。设区市、县(区)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等级牌匾由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民政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制作、颁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宁民办[201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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