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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老饭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11-25 来源:

宁民发[2016]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老饭桌管理与运营,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老饭桌,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管,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   农村老饭桌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助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村委会是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老饭桌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业务管理和监督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老饭桌的组织领导、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民政局是业务指导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老饭桌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其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农村老饭桌需经项目所在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应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实际实用的原则,以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农村老饭桌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满足老人临时休息、就餐、娱乐等需求的功能和设施。做到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自治机构、有配套的生活娱乐设备设施、有完善的日常管理服务制度、有统一的服务场所标识牌匾、有规范的保障运营长效机制。原则上,每个老饭桌须设置4个以上床位(躺位)。有条件的可结合老年群体需求,拓展服务功能。

  第七条  为节约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农村老饭桌可以和农村幸福院、农村社区服务站捆绑建设。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八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老年人均可到农村老饭桌活动。

  第九条 农村老饭桌可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类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第十条 到农村老饭桌用餐,须由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农村老饭桌应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就餐。

  第十一条 到农村老饭桌用餐的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农村老饭桌与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内容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老饭桌运行管理的指导,在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按照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由村委会直接管理或由村委会委托村老年人协会进行管理,确保其规范、有序、可持续运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适当安排农村老饭桌基础运营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予以补助。农村老饭桌的运营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公共设施建设主要由各级政府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农村老饭桌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慈善冠名、合作经营等多种模式参与农村老饭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老饭桌运营。同时,结合“下基层”活动,开展针对老饭桌项目的重点帮扶支持。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员社会慈善资源,对接老饭桌项目实施结对帮扶。

  第十六条  农村老饭桌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各地须明确资产管理主体,确保资产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农村老饭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就餐休息、经费使用台账。在确保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八条  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农村老饭桌,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九条 农村老饭桌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围绕餐饮膳食、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农村老饭桌运营主体负责为在老饭桌活动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主动接受老年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老饭桌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费用负担方式,按月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食谱安排表等,接受村民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老饭桌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鼓励老年人参与生产劳动,以劳动所得冲抵用餐费用。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应开展“孝德工程”,定养老事、签养老状、交养老钱、张养老榜、立养老规,逐步建立尊老、敬老、养老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采取随机抽查、暗访、邻里访问等形式,对农村老饭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四条  经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考核及群众评议,运行情况良好、老年人满意率高的农村老饭桌,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助。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县(区)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运营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城市社区老饭桌、农村幸福院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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