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使用,保障国家税收,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社会团体票据使用及社会团体涉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社会团体会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换发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的通知》(宁财综〔2016〕491号),自2016年8月1日起,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专用收据使用许可证》作废。社会团体会费收入须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收入须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均不得使用财政票据,也不得将会费票据和捐赠票据混用。
二、 关于社会团体涉税票据使用问题
(一)社会组织税务登记。
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领取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事项、票据使用纳入社会组织年检项目管理。
(二)社会组织收入涉税问题。
1. 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免税。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 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收入免税。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收集捐赠人身份证明、纳税信息,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得串用会费票据结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社会团体其他收入涉税。
(1)社会团体接受政府补助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双方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非国库集中支付给付的社团使用自制收据结算。
(2)社会团体接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规定应当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使用税务发票结算。
(3)社会团体其他收入涉及税收的,应使用税务发票结算,向税务机关申报,根据具体涉税行为计算缴纳税款。
(4)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 相关处罚规定
违规、违法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处罚;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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