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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10-29 来源:

各市、县(区)民政局,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增加,为不断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规范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81 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类解决、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娱乐健身、饮食、居住、医疗康复等活动的人员密集场所,活动和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他们大多行动不便、存在认知障碍,自我救护能力弱。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有利于保护这些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敬老爱老和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重要性,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生命安全。

    二、 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一)新建(办)养老服务机构病房楼规模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相关手续资料申领《养老机构许可证书》。

  (二)新建(办)养老服务机构病房楼规模在1000 平方米以下的,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或抽查合格证明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相关手续资料申领《养老机构许可证书》。

  (三)新建(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 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相关手续资料申领《养老机构许可证书》。

  (四)对于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已开办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属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按以下原则予以督促改正:

    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情形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2. 1998 年9 月以前建设使用,以及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 万元以下的养老服务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3. 对建设时间较早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利用改扩建建筑、租赁场所、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无法提供建筑原始设计图纸的,开办方可提交能够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4. 养老服务机构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其建筑物建成时施行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但加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部分,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以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和简易喷淋装置,并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5. 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加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支持各市、县(区)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拨专款予以改造。凭合法消防行政手续,各市、县(区)民政部门督促、协调各养老服务机构,及时按规定申领《养老机构许可证书》。

  (五)对于未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已开办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须于2016 年7 月31 日前补办相关手续。逾期因不能满足消防要求而无法办理消防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由民政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抄告有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

    三、 加强协调合作,合力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根据养老机构和人员的特殊性,按照依法审批、区别对待、消除隐患的整体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检查工作。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2015 年10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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