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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置工作联动会商机制的通知
日期:2015-02-17 来源:

宁社建办发〔2015〕2号

各市、县(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增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增设、撤并和“村改居”(以下统称设置)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现就建立城市社区居委会设置工作联动会商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主要目的

  城市社区是城市管理体系的基层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居民的桥梁纽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区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社区居委会的作用日益凸显。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民政部门联动会商机制,旨在引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设置工作,科学合理划分和调整设置城市社区。通过三级联动会商,有利于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实现社区建设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城市基层民主政治管理、改善民生、共享发展成果,为各地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 会商范围

  以下情况,应纳入三级联动会商工作范围:一是新开发商品房住宅区居民居住达到一定规模,需新设置社区居委会;二是对现有社区居委会的规模进行调整,需新增设或减少社区居委会;三是因城市化工作需要,村委会改设社区居委会。

    三、 设置要求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 〔2011〕31号)要求,结合有关省区工作经验和我区工作实际,一般情况下,社区居委会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般以辐射3000户左右居民为基本标准设置,1000户以下的原则上予以撤并;新增设的社区居委会,必须配有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原则上不低于400平方米;新建小区设置社区居委会,应由商用住房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无偿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一)新增设社区居委会。新开发商用住房或旧城改造住宅区,居民的户数和人数达到设置的基本标准,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服务工作任务超过原辖区社区居委会的服务能力范围,可增设新的社区居委会,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和无缝隙服务管理。

  (二)规模调整重新设置社区居委会。对社区规模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社区居委会,特别是城市社区“两委”换届前进行大规模调整,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对辖区面积和人口不变的多个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整,原则上不新增设社区居委会;对辖区面积扩大和人口增多的多个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当新增设社区居委会;对辖区面积减少、人口不变或减少的多个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整,原则上不新增设社区居委会,可适度减少社区居委会。

  (三)村委会改设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改设社区居委会坚持尊重村民认同感、归属习惯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要求: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完毕;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已经转移到非农生产领域,不再依靠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集体经济、债务债权得到妥善处置,完成资产改制,产权关系明确;条件成熟后,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改设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委会选举时必须进行直接选举。对社区规模较小、人口较少的“村改居”,应进行及时调整和撤并;对遗留的村集体经济应在2年内予以及时划转,并撤销相应的村委会。

    四、 会商程序

  开展设置社区居委会联动会商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方案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对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设置社区居委会初步方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审。二是三级会商。县级民政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意见报市级民政部门会商;市级民政部门研究提出会商意见,报自治区民政厅会商;自治区民政厅结合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意见建议,提出最终会商意见并书面反馈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如意见分歧较大,由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共同会商,形成统一会商意见并书面反馈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三是审批报备。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三级会商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和审批,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上下联动。建立社区居委会设置工作联动会商机制,对推动我区城市社区规范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职能,将联动会商机制作为我区城市社区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形成主动履职、科学会商、上下联动的会商工作机制,切实为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积极履职,充分准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居委会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主动与街道(镇)沟通和协商,做好基础调查和准备工作,提出设置的初步意见,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提交《××县(市、区)关于就设置××等社区进行联动会商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的主要原因和必要性;二是设置社区居委会的总户数人数(“村改居”城乡户数人数、新建小区户数人数及实际入住户数人数、原社区和新设置社区人口户数人数变动情况、流动人口户数人数)、辖区面积、“四至”范围、服务半径等基本情况;三是设置社区居委会的基础公共服务设施房屋产权、新设置社区和原调整社区的“两委”成员职数拟增加和减少情况。同时,要提供相关联动会商基础资料,主要包括:社区布局规划资料(市级和县级的城市总体规划、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布局规划等)、相关部门会审资料、社区户数人数明细表、县(市、区)社区调整规划图及说明。

  (三)严格要求,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强政策执行力,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把联动会商工作做细、做实,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不严谨等问题。自治区民政厅将对联动会商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且不纳入自治区城市和谐社区创建先进县(市、区)表彰范畴。同时,自治区民政厅将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会商和备案的社区“两委”成员增加和减少总体情况,按照1000户以上至3000户5人、3000户以上至5000户7人、5000户以上9人的标准,制定下年度县(市、区)社区“两委”成员报酬和待遇自治区补助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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