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指引说明
一、 宁夏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指引所列各项制度,旨在为宁夏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供示范文本。
二、 《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指引》共有9项内容,分别为:《宁夏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民主决策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日常管理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信息披露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宁夏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公约》、
三、 上述9项制度中的前6项制度,即:《宁夏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民主决策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日常管理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是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制定的管理制度。后3项制度,即《宁夏行业协会(商会)信息披露制度》、《宁夏行业协会(商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宁夏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公约》,各行业商会协会可选择制定。
四、 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制度时,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五、 9项制度中的“( )”内文字为可选择内容,“〖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之一
宁夏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宁夏××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宁夏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只设立会员大会的,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之二
宁夏行业协会(商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本会的自治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宁夏××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的方针、政策;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提出章程草案和相关制度;
(四)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
(五)内设结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工作人员定额及工资标准;
(六)协会商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需要由理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上级文件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决策程序。
(一)理事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提出的决策事项,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成员,充分予以酝酿后,提交理事会讨论。
(三)执行机构需要提交理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出可行性的方案,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理事会。
第六条 召开会议。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方案;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或其他有关人员;
(三)人员到场。半数以上理事到场才可举行会议;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理事主持。听取汇报、充分讨论、发表不同意见。因故未到会理事可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但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五)作出决策。理事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七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理事长指定专人保管,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八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理事长或其他理事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第九条 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理事会决策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会员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之三
宁夏行业协会(商会)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商会行为,强化协会商会自身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内容:日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交办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措施等。
(二)请示报告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所要汇报的事项研究透,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供领导参考。
(三)凡属请示的重要事项,应写出书面请示报告交领导审批。如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示,应在妥善处理或解决后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条 办公用品登记管理制度
(一)采购办公用品须事先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领导批准同意后方予采购。
(二)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工作,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要定期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三)领取办公用品时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本》上登记,要写明日期、领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用途,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协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按相应要求及时交由相关人员及部门归档保存。
(二)归档范围:协会规章制度、历届领导人事资料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重大活动策划、协会出版物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归档的书面资料一般一式一份,价值大和利用频繁的资料可一式两份或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四)档案不得损坏和遗失,不得擅自转借,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抹、添加文字。
第五条 会议制度
(一)协会原则上定于每周一上午9:00召开例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工作人员。主要听取上一周工作情况,并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
(二)理事长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理事会议。
(三)按照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代表大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六条 学习制度
(一)协会学习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平时以自学为主,并不定期进行集中学习。
(二)主动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协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以致用,把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
第七条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管理应当遵循“严格审批、用印登记、专人保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二)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对所有用印必需亲自处理,不准随便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也不得私自将印章带离协会。
(三)协会公章保管人员因出差、请假等原因,可将公章交指定人员保管。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印章及相关材料移交清楚。
(四)如发生印章丢失、损毁和被盗等情况,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协会领导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根据领导处理意见或指示进行处理。
(五)经协会有关会决议通过的各种决议、印发的各类文件经协会领导签发后,可以加盖公章。其他情况下使用公章必须经过会长审批。
(六)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处理协会内外各往来账务活动或出具发票时加盖。使用财务专用章时,应当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特殊情况下使用须经会长批准。
第八条 组织生活制度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等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积极参加组织活动,主动接受党内外监督,认真完成上级和支部交办的任务。
(三)按时交纳党费。
第九条 廉洁自律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纪、政纪规定和有关要求。
(二)不准向企业索要任何物品。
(三)不准接受企业的任何赠品。
(四)不准乱发钱物。
(五)不准铺张浪费。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之四
宁夏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宁夏××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举荐,具体举荐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家以上3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1家以上5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家以上1000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1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与本会章程相对应〗。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之五
宁夏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宁夏××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之六
宁夏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宁夏×××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八)××××××。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六)××××××。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协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五)××××××。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之七
宁夏行业协会(商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宁夏×××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宁夏民政网,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之八
宁夏行业协会(商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宁夏×××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年会;
(二)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三)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示会、联谊会等活动;
(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
(五)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
(六)开展评比、达标(授牌、排序)、表彰、比赛活动;
(七)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八)各行业协会商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报告程序
(一)填写《宁夏民间组织重大活动审批表》(见后附表、可复印),填写时要说明举办活动的理由、政策依据和经费来源等情况;
(二)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其印章;
(三)将审批表和活动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重大活动报告的时限
(一)民间组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确定会议时间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民间组织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示会、联谊会等大型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确定会议时间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民间组织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四)民间组织不得随意举办各种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属于自治区关于开展此类活动保留的表彰项目,也要按照内容3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申报。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八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九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夏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之九
宁夏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执业行为,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进一步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区内设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国内社会组织在区内组织开展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社会组织及其开展的活动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一)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规范,坚持诚实守信,抵制失信行为,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坚定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商业欺诈、逃废债务、侵犯产权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失信行为,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依法纳税,信守合同,保证在工商、税务、质检、劳动保障以及银行、担保等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遵守行业规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自觉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五)树立互信、合作、共赢意识,反对同行之间互相拆台、恶意诋毁等不良行为;
(六)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搞不正当竞争;
(七)履行社会组织职责,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推动会员单位诚信建设,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全区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每两年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作为评优选先和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履行本公约并被评为先进的社会组织,在“宁夏诚信网”及相关媒体通报表彰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社会组织取消评优选先和社会组织评估资格,并在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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