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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提高村级治理水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4-25 来源:

宁民办〔2014〕3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提高村级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做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工作,也是在村民会议授权前提下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基石。去年自治区在部分市、县进行了以此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农村社会管理试点工作,年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提高村级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自治区党委又将此项工作列入农村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主动担负起指导、监督、检查等责任,尽快行动,细化方案,强化措施,健全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自治区两办《意见》,力争此项工作年内“见成效,见大成效”。

    二、 规范村民代表选举,夯实制度基础

  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选出能够真正为村民干事、服务的村民代表是关键。但有的地方还存在村民代表推选不规范、代表素质不高、代表人数不够、代表职责不清、代表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有的村还存在以民主议政日代替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形同虚设等现象。各地要在近期就村民代表选举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规范。在选举方式和人数方面,要本着就近方便、均衡分步、结构合理、来源广泛的原则,结合每个村的实际情况按照每5-15户推选1人或按村组推荐若干名的选举方式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在村民代表组成方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合理确定党员代表、人大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同时,要优化村民代表的年龄、文化等结构,努力形成老中青相结合、覆盖不同层次的村民代表群体。

    三、 强化工作指导,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当前,各地虽初步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但还存在村民代表会议职责不清、研究议定事项不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各市、县(区)要加强指导,一要保证村民代表会议召集时间和次数,最少确保一个季度召开一次,重大事项要随时召集研究。二要指导各乡镇、村分清“民主议政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和村民会议的关系,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事项。三要严格议定事项程序,重点推进“五步工作法”在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中的全面落实。四要建立村民代表联系农户信息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五要细化村民代表会议具体环节,规范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议内容、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决定事项的表决、参加会议人员签名、代表缺席等详细情况,确保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合法有效、决策事项真实可靠、代表意见全面详尽。

    四、 加强宣传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会议、电子屏、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村民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程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内容,营造村民和村民代表参与村务、管理村务、监督村务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大对乡(镇)、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培训力度,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村民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推进村级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五、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督导检查

  一是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各地要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议事规则》、《村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级监督检查机制,每月要做到村委会自查、乡(镇)逐村检查、县(区)逐乡(镇)督查和抽查,五市和自治区每季度不定期进行督查和抽查。从5月开始,各县(市、区)每月30日前,将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工作的议事规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制度的制定情况、宣传培训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存在问题等各方面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自治区将对有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作为自治区党委2014年农村工作中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量化考核的重要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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