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区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的名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名单。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和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和市、县(区)民政部门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
第二章 活动异常名录的列入和移出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或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九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出现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和移出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3年内2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五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因行政处罚事项依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一并事先告知,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拟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填写《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事先告知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制作事先告知书,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会组织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不予采纳的,填写《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对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的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录入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信用宁夏等相关平台网站推送。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先告知、复核意见、列入移出、审批情况及相关资料按照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在列入异常名录期间,不得申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实施。
附件:1.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事先告知审
批表
2.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事先告知书
3.送达公告
4.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
5.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陈述申辩的
复核意见
6.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告
7.移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
请表
8.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
9.移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告
附件1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事先
告知审批表
当 事 人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住 所 | ||
列入事由 | ||
列入依据 | ||
承办人 意 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 机关负责人 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负 责 人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事先告知书
: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 的情形。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的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你单位如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的有关规定,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附件3
送达公告
: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 的情形,违反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第 条第 项的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事先告知书》。如你单位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的有关规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4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
当 事 人 | |
列入事由 | |
事先告知情况 | |
当 事 人 陈述申辩 情 况 |
|
承 办 人 员 意 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负 责 人 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负 责 人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5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陈述申辩的复核意见
:
你单位因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事先告知书》。 月 日,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
【经复核,本机关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经复核,本机关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附件6
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告
经调查, (社会组织) 存在 的情形,现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的规定,决定将 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7
移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申请表
基本情况 | 社会组织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住 所 | ||||
联系电话 | ||||
列入原因 | 列入日期 | |||
申请移出的理由 | ||||
申请材料 | ||||
申请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附件8
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
当事人 | |
列入事由 | |
列入时间 | |
移出事由 | |
承办人 意 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负 责 人 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负 责 人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9
移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公告
(社会组织) 因 (列入事由) ,于 年 月 日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该组织 (移出事由) 。现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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