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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 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12-26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

人选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本办法适用于拟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是指拟担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的人选。

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由社会组织发起,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所属党建工作机构前置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前置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复审备案。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设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调整时,拟任负责人人选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程序前需由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七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当于选举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政策要求;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的;

(五)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的;

(六)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5年的;

(七)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相关领域失信名单的;

(八)其他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情形的。

第十条 社会组织研究提出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情况报审核机构审核。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与其他申请材料同时提交,主要包括: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

(二)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声明和承诺书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公示情况说明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信用报告

(五)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在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任职备案或批准材料;

(七)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采取个人声明、承诺信用审核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审核部门应当自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报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及相关规定实施民主选举后,应及时向权力机构报告选举结果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不予审核通过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情形:

(一)有本办法第条所列情形的;

(二)拟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

)虚报瞒报申请材料或虚假声明承诺的;

)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并查实的;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调整有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附件:1.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

2.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声明

3.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承诺书

4.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公示


附件1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组织名称

宁夏XXX协会

机构代码


登记证号


李四

性 别

出生年月

1980.03

政治面貌

党员

社团职务

秘书长

本人签字


邮政编码

750001

联系电话

1390000

兼职

专职

专职

家庭住址

银川市兴庆区XXX小区XXXX单元XX

其他社会职

宁夏XXX公司

本人主要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XXX月至XXX

XXX单位

办事员

XXX月至XXX

XXX单位

主任




社会组织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必填

年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必填

年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必填

年 月 日


(请正反面打印本表)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说明:1.拟任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填写此表;

  1. 所在单位党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是中共党员的由所

党组织签署意见,非中共党员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无组织人事部门的盖单位公章,自由职业者(非中共党员)由发起人签署意见;

附件2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声明


一、本人知晓《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自愿接受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

二、本人无下列所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4.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5.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6.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5年;

7.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相关领域失信名单;



                  声明人(签字):

               年

附件3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承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勉尽职,诚实守信,支持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二、在职务范围内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不越权,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本组织会员、会员单位的监督。

三、本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及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


附件4


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公示


(推荐样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监督,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对下列同志拟担任XXX(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人选情况予以公示:

1.张某,男,XXXXXXXX日生,X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XX有限公司总经理,拟任XXX(社会组织名称)会长。

2.……

公示时间为:XXXX日。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与XXX单位联系。联系地址:XXXXXXXX(邮编:XXXXXX);联系电话(传真):XXXX-XXXXXXXX;信箱:XXXXX@XXX


                              XXXX(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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