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方式和时间
全区统一采取线上年检的方式对所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2024年3月8日—6月8日,预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审核流程
(1)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登记系统(https://tydl.chinanpo.mca.gov.cn/)的用户管理体系获取用户账号,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入口”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管理平台”进入“地方年检系统”审批端,按程序进行审批、公告。
(2)登记管理机关要督促尚未完成实名注册的社会组织,在年检开始前登陆“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https://zwfw.mca.gov.cn/)完成法人实名注册,做好线上年检准备工作。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流程
(1)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未注册的注册后登录)(https://zwfw.mca.gov.cn/);
(2)点击“法人服务”“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登录系统填写《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书》;
(3)点击“表单下载”“办理指南”按钮,下载《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指南》,熟悉年检内容及注意事项,点击“点击填报”在线填写社会组织表单并保存,所有表单保存后点击“提交申请”;
(4)返回年检年报界面,选择“查看打印”打印表单,线下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于2024年4月19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并盖章的确认页(《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内“七、年检审查意见”)扫描后上传至“其它材料上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正常填报;
(5)点击“提交”后,实时查看“办理进度”,根据提示补正相关材料。
四、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下载打印和上传相关材料。
1.下载打印《2023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
2.在“其它材料上传”模块内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文件过大无法正常上传时以纸质资料线下提交):
(1)2023年1月至12月份银行对账单;
(2)未参加2022年度年检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2022年、2023年1月至12月份银行对账单;
(3)未参加2021年和2022年度及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需整改激活的,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未参检年度至2023年底审计报告;
(4)所有参检单位还需上传2023年度工作总结和2024年工作计划;
注:未按要求参加年检年报社会组织的整改报告包括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下步打算等内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3.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线上填报完毕后,需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年检报告书及银行对账单、审计报告、整改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等纸质材料,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可参照以上内容建立纸质年检档案,并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四、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年检结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在提交年检材料前依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五、年检结论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年检(年报)系统的发布功能,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发布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或通过报刊进行公告。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及时整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线上年检工作是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总结2023年工作经验和做法,把年检工作作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重要抓手,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如实填报。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填报年检年报资料,不得漏填漏报,上报的纸质年检材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民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将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或列入抽查审计名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按时完成。各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要强化时间观念,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于4月19日前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6月8日前完成线上年检工作。各市、县(区)民政局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民政窗口在年检结束30日内,将年检结论加盖印章报送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箱603819493@qq.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3月8日
民政厅窗口年检 0951-6982642
政策咨询服务 0951-5915625
信息技术服务 0951-591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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