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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53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21-09-17 来源:

黄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失独”家庭扶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来了突出贡献。目前,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代人陆续进入老年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既是国家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扶助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重要举措。截至2020年底,全区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约96.17万人,占全区户籍总人口的13.9%,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9.39万人,占全区户籍总人口的10%。全区养老床位3.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7.6张。养老机构168个,养老机构床位3.2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1.24万张,占比38%。全区保障特困供养对象10018人,2020年全区共发放护理补贴4263人共计3500万元。

一、关于政府主导,托底“失独”家庭帮扶方面的建议

在国家层面,目前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尚未出台具体法律依据。我区医疗救助方面,主要依照2015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政府令 〔2015〕78号),该办法奠定了基本医疗救助的政策基础,办法中规定了7类救助对象,但是“失独”家庭人员不是作为单独的群体类别纳入医疗救助对象。2021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文件中也明确要求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因此“失独”家庭人员中存在困难人员急需医疗救助的,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实施,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的困难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为切实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2017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567号)。《通知》指出全区各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要求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制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应为其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

为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无人护理照料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补助制度,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30天、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对象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到乡(镇、街道)申请领取。

自治区民政厅修订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8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等政策文件,修订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做好特困人员精准认定,从制度上对困难人口进行保障,做到救助制度化、标准化、长期化。同时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满足城乡“三无”老人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提供社会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具有本地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加大护理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给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床位补贴13000元。

二、关于具体辅助举措中坚持物质给予和精神抚慰并举的建议

近年来,宁夏不断完善政策,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保障问题。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宁卫计发〔2016〕29号),该通知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一是提高扶助金标准,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每人每月600元,城乡统一标准。二是扩大扶助覆盖面,把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年龄由49岁提前至40周岁。三是建立抚慰金制度,为失独家庭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四是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抓好设施建设,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探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空巢(留守),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我区石嘴山市、固原市、银川市开展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控和绩效评价。通过竞争性评审遴选兴庆区、西夏区、大武口区、盐池县、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共6个县区作为自治区试点。支持试点县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购置相应设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关于规范第三方服务,举全社会之力扶助“失独”家庭的建议

作为民政部门着力保障包括计划生育家庭在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能够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着力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推动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巩固石嘴山市、固原市、兴庆区、西夏区、大武口区等试点市、县(区)工作成果,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运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效益,进一步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便捷可及的专业服务。持续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公益创投等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养老服务。

2021年4月,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民发〔2021〕22号),为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作用,从5月份开始,按照“县(区)统筹、街道先行、乡镇跟进、全域覆盖”的推进思路,2021年9月底前全部建成县(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和城区街道社工站,2021年12月底前实现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通过社工站建设引领带动、孵化培育一批肯于扎根基层、承接购买民政领域服务的社会组织,辐射实施一批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专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补充基层民政服务力量。服务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在社会救助领域,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社会救助对象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摸底排查、业务培训以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绩效评价、法律咨询、数据分析等事务性工作。在养老服务领域,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人等困难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开展为老助老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设,社会工作人员的参与都将为失独家庭帮扶增加新的力量。

四、下一步措施

一是加大独生子女家庭财政补贴保障力度。完善现有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扶助政策,提高扶助标准,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支持力度。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做好政策研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监护责任等方面政策研究,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研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给予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推动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后顾之忧。研究出台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措施。通过推进分类施保、加快慈善机构建设、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临时救助等措施,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制度研究设计。同时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三是逐步建立完善支持居家社区养老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深入推进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

感谢您对我区养老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养老服务处  0951-5915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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