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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08-0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胡文生、马彦学、曹智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延长生活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渐退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区困难残疾人的重视和关心!
  一、主要做法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民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解决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保障了全区近8万名贫困残疾人有尊严的生活。
  (一)完善制度,加大贫困残疾人的兜底保障力度。一是积极推进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2016年和2018年先后两次印发了《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坚持“重点保”和“保重点”。重点保障残疾人、孤寡老人、长期患病的贫困人员。同时,对于获得低保后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可按低保标准全额或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发低保金予以重点保障。二是坚持聚焦重点,重点发力。2019年,自治区民政厅修订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其中明确: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在家庭收入核算中,对残疾人有关津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等特定对象,可增发一定数额的救助金。
  (二)助力就业,给予残疾人低保就业减退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中规定:持有当地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刚性支出中包括因贫困对象实现就业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其中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低保对象实现就业的,可给予18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这些措施,都进一步加大了对贫困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
  (三)动态管理,解决残疾人后顾之忧。动态管理作为低保政策的特性,要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因创业层次偏低、经营困难、收入水平低、就业不稳定等突出问题,导致退出低保的残疾人重新陷入贫困的,可以重新申请低保,继续享受低保政策,为残疾人大胆创业、抵御市场风险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适时适度提高低保标准。结合落实脱贫攻坚“五个一批”保障要求。适时适度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确保全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
  (二)抓好低保审核审批制度落实。举办全区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班,重点解释新出台的审核审批办法。启动社会救助宣传月活动,通过民政网站、广播等形式,广泛开展救助政策宣传,全面提高群众知晓率,切实让困难残疾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创新贫困地区社会福利政策。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度残疾残疾人精准施策,健全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享受惠残政策。加强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进一步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和“明天计划”项目拓展工作,帮助其提高生活质量,释放家庭劳动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7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养老服务处0951-591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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