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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3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9-07-3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我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一、关于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政策方面。2012年民政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均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近年又出台了《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进一步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了规范。我区先后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宁财(综)发〔2017〕210号)《2017的-2020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宁夏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规划》,加大了政府投入力度。

  政府资金投入方面。自2016年以来,自治区累计投入福彩公益金9841.3万元,其中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公益创投项目2810万元,投入逐年加大。2018年,民政厅划拨资金1655万元,建成“儿童之家”149个,下一步计划再建1164个,每个补助5万元;支持11个县建设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每个补助400万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划拨补助资金10375万元,其中农村老饭桌划拨补助资金434万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5250万元;用于社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补助资金200万元,社会服务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项目补助资金120万元,社会力量参与防灾救灾补助资金200万元。

  二、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社会组织发生应税行为,则需要缴纳增值税,税费缴纳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已有明确规定;如果该应税行为用于公益事业且为无偿的,则不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殡葬服务、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等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9年5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加大对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政策优惠。从今年6月1日到2025年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上述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政策规定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出台后,自治区财政将会同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建议企业积极与主管税务部门对接,确保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三、关于争取民间资本投入

  社会资源是否愿意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是由社会力量决定的,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可积极主动进行宣传、发动、引导,但无权强迫民间资本投入成立此类专项基金会。我厅在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方面,积极主动利用各种场合积极宣传此方面的政策、法规,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并在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审批、注册资金等方面要求市、县两级民政予以优惠。

  2017年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我区也出台《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18〕10号),均明确“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多元化、制度化的资金保障机制及基层政府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和规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服务项目”,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

  四、关于加大基础保障力度

  依据宁党办〔2016〕94号文件要求,民政厅规划在十三五期间,投入资金20660万元,在全区建立28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党群服务中心),其中,自治区级1个(建筑面积3000㎡),五个地级市各1个(每个建筑面积3000㎡),22个县(区)各1个(每个建筑面积1500㎡)。2017年已投入福彩公益金3790万元,建立6个孵化基地,其中地市级2个,县区级4个,2018年建设1个县级基地。目前已投入资金5360万元,7个市、县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在此基础上,全区部分乡镇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均整合政府资源,设立了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大力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抓好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党群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确保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方面的效益最大化。

  五、关于健全管理制度机制

  在社区社会组织门槛设置、项目承接、资金使用等方面,民发〔2017〕191号文件和我区出台的宁民规发〔2018〕10号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我区出台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94号),也就相关法规明确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予以强调。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方面,民政部先后出台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和我区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执法监管暂行办法》,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已初步形成。当前,民政厅正积极协调成立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的组织领导工作。

  六、关于加强社工队伍建设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我区也先后出台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94号),对相关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划部署,并逐步实施。且我厅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中早已进行了规划,并已实施多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7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社会组织管理局 0951-59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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