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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第289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8-08-0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刘霞、孙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及保险保障体系 切实改善民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区困难群众的关心及对社会救助、保险制度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民生工作十分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政策,各级部门在落实政策、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初步形成了各部门合作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基层救助工作力量2014年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自治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厅牵头,统筹各类救助资源,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求各地及时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议事协调机制有效运行。     

2018年3月自治区民政厅联合编办、财政厅、人社厅出台了《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每个县(区)民政局购买 2 名、每个乡镇(街道)购买 1 名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专职专责行使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职能,增加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有效解决了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

2016年开始,民政厅全力推进“民政云”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核对信息系统的应用,目前已与公安、住建、工商、人社等10个部门签订了信息共享查询协议,全区社会救助业务和核对业务全部实现线上办理,与公安、车管、人社、扶贫、工商五部门实现信息数据在线查询比对。同时与自治区政务云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了村(社区)层面的民政业务通过政务云系统代受理,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二、整合救助资源,形成社会救助合力。目前,各地民政局均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总结交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从2014年开始,民政厅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养育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统筹合并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通过统一预算、统一安排资金,增强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实现救助效能的最大化。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低保人群等弱势群体的保险保障制度。2009年我区在实施新农保时,已将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而且我区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适龄人群,尤其是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时可在户籍地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2010年,我区在全国率先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建立了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了我区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遗孀等城镇特困人群纳入了参保资助范围,通过财政补助和民政资助使其部分缴费或不缴费参加城市居民医保,这些措施有效缓解了这部分特殊人群参保缴费的困难。

四、积极探索社会救助有效方式,做到依法救助。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95号),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分类施保,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一是将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于A类和B类农村低保对象,以低保兜底保障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并帮助其通过发展产业和自主就业,并逐步退出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五、提高救助标准,增强救助能力。2018年3月,民政厅联合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11),从2018年1月起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6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150元提高到3800元。要求各地民政局加强精准识别,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对经各种专项救助后,生活还有困难的群众,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工作平台,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救助合力。

再次,感谢您对社会救助的关心支持,我们将正视不足,持续用力,结合你们的提案,创新思维,进一步完善政策,不断改进和优化社会救助及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731

 

    联系单位及电话:救助处   0951-591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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