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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日期:2022-11-07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4号建议《关于推动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建议》协办意见答复如下,请参考。

一、加强0-3岁婴幼儿兜底保障

一是提请自治区政府提高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并纳入民生实事予以推进,及时下达孤儿养育津贴资金,保障机构内婴幼儿基本生活。建立孤儿养育津贴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连续两年提高孤儿养育津贴标准(机构孤儿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社会散居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0元)。二是实施“开门办院”,将康复对象由机构内养育儿童扩大至全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统筹整合社会保障及救助政策,分类保障各类困境儿童。三是积极探索支持相关机构,依靠社区现有服务平台,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等平台,为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优质、专业服务。

二、支持民办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民政厅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宁卫规发〔2020〕2号)要求,根据民政工作职责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在幼儿教育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建设上,一方面支持托育机构依法登记,鼓励更多有爱心,有责任担当、具备发起人资质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发起成立托育机构。另一方面实施严格的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安排部署全区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工作,按照筹划部署、自查整改、抽查督查、总结报送四个阶段,分节点完成监管任务。

下一步,我厅将全力推动县级儿童机构转型发展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转型过程中探索开展全区0-3岁有需求弃婴(儿)的集中养育工作,推动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治、康、教、社”一体化发展,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养育照料水平,推动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6月2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0951-591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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