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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20-09-22 来源:

罗刚、马冬梅、翟云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特困人员中精神病患者纳入自治区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工作,我区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等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中精神病患者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截至目前,我区特困人员中有精神病患者548人,其中重度精神病患者509人、轻度患者39人。     

一、不断加大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资金投入力度

2016年以来,自治区先后投入1.5亿余元,实施了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宁夏社会福利院综合康复楼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床位1500余张,将极大缓解我区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救治需求,有效搭建起精神障碍患者等残疾人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平台。

二、大力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先后投入450万元福利彩票公益金,在全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探索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共有学员65人,长期坚持康复学员20人左右,直接受益人数约1000余人次。

三、持续做好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宁民字〔2020〕73号)中明确,要做好患有特殊病例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将患有精神病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具备相应治疗护理能力的宁夏民政厅民康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可选择在社区继续服药治疗,也可转入市级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进一步康复治疗。将患有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具备相应治疗护理能力的专业医疗机构救治。本行政区域无法满足传染病救治需求的,由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所辖县(区)调配予以保障。待病情稳定且不具备传染性后,供养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对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职能,不得拒绝接收入住。该文件的出台对于做好特困人员中精神病患者供养工作也提供了基本遵循。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全力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每个地级市拥有1所民政直属社会福利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满足特困人员中精神病患者集中供养需求。

感谢您对我区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8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0951-591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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