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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88号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18-07-2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区养老产业融合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区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养老产业工作开展情况

    (一)优化养老服务政策环境。近年来,我区下发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为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由每张床位5000元提高到最高13000元,极大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按照目前我区现行政策,养老服务领域对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全面开放,鼓励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由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各地先行先试,在宁夏阅海养老中心、吴忠市康乐养老中心、兴庆区宁居祥和养护中心、海原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机构实施了公建民营改革。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有效调动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三)积极完善金政策扶持。鼓励和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支持,通过投、贷、债、租、证综合金融服务手段,带动社会资源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域的投入,实现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资金的有效结合。与平安保险宁夏分公司合作,在民办养老机构全面开展了综合责任保险工作;与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合作,开展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面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按当年利润总额的12%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养老服务业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土地供应相关政策。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市、县(区)为单位,将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及计划用地规模纳入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列表中,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适度对养老用地倾斜。同时,对养老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项目用地,按《划拨用地目录》实行划拨供地;对营利性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

(五)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争取民政部、人社部将自治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确定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为加速推进养老护理队伍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将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统一纳入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对全区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千余名护理人员进行了培训,85%以上取得了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要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采用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来规范。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养老产业的发展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职能,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分析您的建议,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持续加大政策创制力度。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政策制度,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等政策措施。同时,加强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与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推动福利政策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切实保障老年人利益最大化。

   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政策与资金扶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落实好养老机构床位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调动民间资本投入的积极性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审批程序,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来运营公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方式,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为老服务。

   (三)完善医养结合畅通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推动入住的参保老年人进行医保报销。重点支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推进养老机构普通床位向护理型床位转变,提高护理型、医护型床位比例。加大医护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养力度,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医疗护理服

   (四)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加强部门协作,鼓励支持区内大中专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为养老机构输送专业人才。进一步督促落实基层主体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解决民政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深化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在职培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改善养老服务人员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724

 

     联系单位及电话:福利处     0951-591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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