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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7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日期:2018-07-0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扶贫办

现就郑学文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后续问题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区分别于1998年和2005年建立了城、乡低保制度。根据要求,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2013年以来,自治区持续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先后四次提高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800元,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各地实行“应保尽保”,不设指标和限额,也不针对某类特殊人群。我区城乡均实行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分档保障,对一些特殊对象如重残重病人员等进行最高档救助,还可增发保障金,基本可以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医疗救助制度

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于2005年建立,经过发展,目前已形成资助困难群众参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框架。去年,我厅联合卫计委等部门,提请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健康扶贫若干政策的意见》,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医疗救助政策;联合6部门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将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现行的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并在现行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同时,积极与人社、卫生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即时结算,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随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提高,我们对困难群众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也相应提高,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让他们充分享受医疗保障带来的实惠。

三、临时救助制度

2010年11月,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我区正式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通知》要求,结合宁夏实际,我厅于2016年1月提请自治区政府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审批流程和救助标准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完善,确保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救助标准以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不同人员、不同情况进行救助。

近年来宁夏民政厅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大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协作,深入推进以农村低保为基础的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充分发挥民政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未转户籍的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农村低保对象,由迁入地民政部门进行接续,按迁入地标准予以保障,并给予一年以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待户籍转办后纳入当地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厅将不断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改进和优化包括异地搬迁困难群众的长效救助机制,也真诚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区救助工作持续予以关注和关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73

联系单位及电话:救助处   0951-59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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