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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对《宁夏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1-17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按照民政部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要求,自治区民政厅调研并起草了《宁夏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医疗保障局、残联和各市、县(区)民政部门意见建议。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2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自治区民政厅。

电子邮件:chshdb@sina.com

联系电话:0951-5915655

传    真:0951-5915530

邮政编码:750000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阅福路207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附件:宁夏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宁夏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14号)和《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4〕1号)以及民政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政策衔接、结果互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等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向相关救助管理部门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告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规定申请专项社会救助。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或者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城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以上的或者农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以上的;

(四)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中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具体计算方法:(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个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3×剩余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12个月。

(二)医疗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幼儿园,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就读,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版)》《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符合以上刚性支出条件的,应当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合并扣减。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家庭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48个月对应的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市场价值不超过10万元的消费型机动车,按当时购车票据或者现行市场价格确定;也没有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居住用途住房(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的,或居住用途住房1套以上的,且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且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及其他高档消费行为的;

(六)家庭财产应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界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条件按照《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提出,按照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书、承诺书;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经审核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转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认定工作。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档案管理、各类行政文书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领域容错纠错机制,对因社会救助对象提供虚假情况、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的,并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具体解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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